關於我們

歷史沿革

  • 民國五十三年,行政院成立青年輔導委員會,並於民國五十七年開辦青年創業輔導工作,至民國五十八年,一年間及輔導三百餘名創業青年。
  • 民國五十八年蒙故總統 經國先生關懷垂詢,訓勉創業青年團結合作,以加速國家經濟發展,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乃秉承訓示,膺選所輔導之創業貸款青年代表進行籌組青年創業協會工作。經歷三年之籌劃,於民國六十一年五月十七日正式成立『中國青年創業協會』。
  • 民國六十七年本會承辦中國第一屆創業青年選拔,至今已選出二十六屆創業青年楷模及十二屆海外華人創業楷模,創會至今,已數次獲評為全國性績優社團。為落實地方會務及服務地方會員,本會於民國八十二年成立『中國青年創業協會台中市聯誼會』,在鄭居益創會長及眾會務幹部支持下孕育而生,經歷兩屆四年的草創期,從無到有、一點一滴辛苦經營下,為台中市聯誼會奠定良好的基礎,由於聯誼會人才濟濟,為使會員能有更多為本會服務及貢獻的機會,本會自第三屆會長起改為一年一任。
  • 民國八十六年,黃其斌會兄榮任本會第三屆會長,其上任後,秉持充電、聯誼、服務三大目標,及採用固定時間、地點、程序方式推動會務,讓本會會務得以更加活潑、成熟,且知名度大大提升,深獲各界好評。
  • 為期能結合地方資源,民國八十六年開始籌劃登記為地方性社團,同年底完成登記作業,正式更名為為『台中市中國青年創業協會』,民國八十七年元月十一日舉辦成立大會,由盧冬松會兄接任改制後第一屆理事長,為本市創業青年提供更多的服務。
  • 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鄭偉宏會兄接任第二屆理事長,充分授權各委員會,全力為台中市青創會衝向另一高峰。
  • 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諸利福會兄接任第三屆理事長,秉持「活力、智慧、希望」的願景,建立本會CIS形象,健全會務運作,為本會奠立更穩定之基礎。
  •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劉明昌會兄接任第四屆理事長,秉持踏實的作風,落實會員間之交流,達到發揮本會的宗旨。
  •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吳志誠會兄接任第五屆理事長,秉持「活力青創、事業希望、創新格局」之理念,帶領本會走向更寬廣的視野,迎合世紀之潮流。
  •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楊宇龍會兄接任第六屆理事長,以其活力熱情的領導風範,帶動本會產生更強的原動力,展現新風貌,創造新作為。
  •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傑出創業青年許承平會兄榮任第七屆理事長,以「團結、和諧、傳承、創新、遠見、共創事業」為標竿,落實本會「大家幫助大家,共創事業」的目標,在全體理監事及幹部的全力配合下,帶領台中市青年創業協會步入另一高峰。
  •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服務熱忱的林長助會兄,榮任本會第八屆理事長,亦是歷屆來最年輕的。秉持著創業青年「不斷學習新知、激發潛能、創造價值」之理念,奠定創業青年更優質的競爭力,發揮事業上實質之交流目標,帶領著本會邁向更嶄新的2005年,為本會寫下更輝煌燦爛的一頁。
  •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吳靜宜會姐榮任本會第九屆理事長,熱心負責,在本會十年的會務資料完整,在大家所期待下,為本會歷屆首任女性會長,在她的帶領下,能有更不同凡響的台中市青創會。
  •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呂傳結會兄榮任本會第十一屆理事長,熱心服務,為本會專業證照最多的理事長。他的創新、活力與熱情,隨時充電與社會接軌,帶來另一番新氣象。
  • 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積極熱忱的張文忠會兄,榮任本會第十二屆理事長,舉辦活動屢創新紀錄,朝向『六多』的目標來努力,並落實「大家幫助大家、共創事業」的傳承,建立會員間之情誼與事業交流,由全體最優秀的理監事及幹部團隊一起努力,用心帶領台中青創步入另一優質新高峰。
  • 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日,王寓瀛會姐榮任第十三屆理事長,以其豐富的歷練,秉持『事業努力、處處和諧』的理念,承先啟後,繼往開來,邁向新局,帶領本會走出一片全新的局面。
  • 民國一〇〇年一月二日,吳樹福會兄榮任本會第十四屆理事長,熱心服務,將本會跨業交流的優良傳統充分發揮,並率領最優秀的幕僚團隊,為會員服務,讓本會更上一層樓。
  • 民國一〇一年一月八日,徐啟銨會兄榮任本會第十五屆理事長,帶領一群創新又熱心的服務內閣,滿懷熱情的心胸、踩著穩健的步伐,靠著全體會兄姐的幫助,將協會引領邁向超級巔峰101!
  • 民國一〇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姜榮坤會兄榮任本會第十六屆理事長,並成功帶領全體會員拿下2013全國青創年度「會務發展與運作績效評鑑」第一名的殊榮。「榮耀青創、再造乾坤」
  • 民國一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謝德順會兄榮任本會第十七屆理事長,開創產學合作,領導優秀團隊舉辦各項活動;尤其青創夫人的活動更促進會嫂的情誼。在優質活動的吸引下,創下會員人數190人的紀錄。成功蟬聯2014全國青創年度「會務發展與運作績效評鑑」第一名的殊榮。
  • 民國一〇四年一月四日,周坤賢會兄榮任本會第十八屆理事長,優秀的設計師,積極推展會務。在全體理監事會務幹部的努力下,再次獲得總會會務評鑑「績優獎」之殊榮。會員人數更將近200人,創造另一高峰。
  • 民國一〇五年一月二日,林志穎會兄榮任本會第十九屆理事長,專業的建築物安檢師,積極推動會務及全體理監事會務幹部努力下,成功蟬聯2015總會『會務發展與運作績效評鑑』績優獎,會員突破200人。
  • 民國一〇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王清信會兄榮任本會第二十屆理事長,是「專業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冷凍空調工程科考試及格」的高考技師,帶領優秀團隊,使會員質與量提升及事業上也能多元多廣,讓「台中市青創會」金字招牌更亮。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台中市青年創業協會組織章程本會名稱為台中市青年創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團結創業青年」、「發揮互助合作精神」、「開創事業前途」、「交換創業經驗」、「加速國家經濟建設」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以台中市為組織區域。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市青年創業之倡導推動及技術服務事項。

二、關於本市青年創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三、關於本市年創業發明之輔導與獎助事項。

四、關於本市青年創業互助合作及協助創業青年拓展合作事項。

五、關於本市青年創業環境有關資料之調查、分析及發布事項。

六、關於本市青年創業產品之推廣及展覽事項。

七、關於本市青年創業之叢書及創業青年刊物之發行事項。

第六條 本會為達成上項宗旨及會員事業之發展,得向本縣市政府提出建議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入會資格如下:

設籍本市年齡二十歲以上創業青年,均得申請入會,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習慣之言論與行動者。

二、違背國家民族利益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經營不正當事業者。

第九條 本會會員權利: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一切章程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工作及按期繳納會費等義務:會員在年度三月前不繳納會費者,予以書面告知,若年度四月底前不繳納會費者,應予停權,其申請復權時,須補繳該年度會費,由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決議、其言行有妨害本會名譽者,得按其情節輕重,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分別予以警告、權、除名等處分:但除名處分須再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行之。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退會或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休會、退會,若當年度未繳會費者,當年度亦視為休會。休會期間最長為連續二年,該二年期滿未開始履行會員義務者,視為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經停權、除名,或休會、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或經除名,須繳還一切憑證及清繳欠費。

第四章 組織及職責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三人,如理事、監事出缺時,由理事長自候補理事、監事中提名,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遞補之。
第十八條 本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二十一人,含常務理事五人及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四人,其餘理事十六人,共同組織理事會。
第十九條 本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七人,共同組織監事會,並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督會務。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1. 本會因會晤需要,設候任理事長一人,為無給職。

2. 本會因會務需要,設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法治顧問一人、總召集人一人、理事長特別助理數人,由理事長自會員遴選、聘任,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上屆理事長任滿後,為借重其過去之經驗繼續貢獻,由本理事會通過聘為輔導理事長協助會務發展。其任期與該屆理監事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為發展業務,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應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之一 本會出席中華民國全國青年創業總會之會員代表,由理事長派任之,任期一年。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候任理事長。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議決理事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經會員大會決議應執行之事項。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查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經會員大會決議應監察之事項。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不得以書面或其他方式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之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前條會議,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會員捐款。

四、事業費。

五、基金及基孽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員繳費規定如下:

一、入會費:一律新台幣貳仟元。

二、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壹萬壹千元。

三、每位會員常年會費應依總會規定提交總會,但每人每年以提撥不超過新台幣壹仟元為限。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待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使前報主關幾關和備。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財產狀況應提請會員大會報告,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疑問時,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三十七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七章 建館基金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為建立本會永久會館而設置,且唯一用途即購置會館。
第三十九條 每年度應從會費提撥貳萬元以上撥入建管基金專戶。
第四十條 為管理本基金,應設立委員會及開立存款專戶並以施行細則管理之。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施行細則由理事會議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九年十月七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經九十一年元月三十一日第五屆第一次臨時大會修正通過,九十二年十月四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九十六年十月二十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一百零六年九月三日第廿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細則依本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本會會員。


第二章 入會、會費繳納

第三條、申請入會者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交會員擴展委員會審查,呈請理事會通過,經繳交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會員應履行之會費繳納義務:

  1. 會費採年度計費,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2. 會員年度會費為每位會員新台幣壹萬壹千元整。
  3. 會員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清下一年度之年度會費;若以支票繳交者,亦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支票,支票到期日至遲不得超過下一年度之三月三十一日。
  4. 新會員「入會費」為每位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整,與年度會費一併繳納。
  5. 新會員入會時間在各該年度六月三十日前者,應繳整年度會費;在各該年度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者,應繳二分之一年度會費;在各該年度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者,應繳四分之一年度會費。

第三章 會員代表

第五條、依章程第二十三條之一訂定之。

第六條、會員代表之資格:

  1. 須配合總會規定之任期產生會員代表。
  2. 會員代表須會齡連續達二年。
  3. 會員代表須現任或曾任本會理事、監事、祕書長、財務長或法制顧問。
  4. 除現任理事長為保障名額外,其餘代表由理事長派任之。

第四章 會員大會召開程序

第七條、依章程第二十四條訂定之。

第八條、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之開會通知,於會期前十五日前以掛號信件發出。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提案,應於會期前七日以書面提交本會祕書處,統籌處理。

第十條、會員大會後三十日內,祕書長須將會員大會記錄,包含當次會議若有選舉之當選人員名冊,報告總會,以副本函知中區委員會,另以正本函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一條、經祕書長、財務長、常務監事審定未繳會費之會員,經通知後,於會員大會前七日仍未繳納本會規定之一切費用者,取消其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二條、會員例會、理監事會開會通知,應於會期前七日發出。

第十三條、(刪除)。


第五章 理事長之職責

第十四條 理事長之職責:

  1. 代表本會出席國內外重要會議。
  2. 執行總會所交辦之任務,達成年度主題及工作目標。
  3. 鼓勵各會員創業及研發新產品。
  4. 鼓勵各會員熱心會務發展。
  5. 年度內至少拜訪理事、監事及幕僚四長一次。
  6. 對本會之年度計劃及預算、交接計劃、會員發展、刊物發行,負責指導與管制。
  7. 執行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

第十五條、本會祕書處設助理祕書乙名,其薪資由理事會訂定之。助理祕書可參與協會活動,含春、秋季旅遊,其活動費用&住宿費,由協會行政事務費支出。


第六章 會務幹部參選資格

第十六條 理事長之候選人應具備之資格:

  1. 履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2. 全年度之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3. 曾擔任本會常務級以上之職務。
  4. 會齡須滿三年以上。

第十七條 副理事長之候選人應具備之資格:

  1. 履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2. 全年度之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3. 曾擔任本會監事、理事、祕書長、財務長、法制顧問或總召集人。
  4. 會齡須滿二年以上。

第十八條 監事之候選人應具備之資格:

  1. 履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2. 全年度之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3. 曾擔任本會理事、祕書長、財務長、法制顧問或總召集人。
  4. 會齡須滿二年以上。

第十九條、理事之候選人應具備之資格:

  1. 履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2. 全年度之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3. 曾擔任本會主委以上之職務。
  4. 會齡須滿一年以上。

第二十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所稱之會齡,以入會之日至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若入會第一年係繳交整年度會費者,該年度即視為取得會齡一年。

第二十一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所稱之出席率,理監事之出席率以理監事聯席會議及會員例會為計算標準,會員之出席率以會員例會為計算標準。

第二十二條、候選人須於會員大會前繳交次年度之年度會費及幹部基金,二者均可以開立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到期之支票繳交。若參選人沒有當選,應於會員大會後退還已繳交之幹部基金。

第二十三條、候選人之資格審查,由選務委員會選務長召集下列人員為之:輔導理事長、理事長、常務監事、副理事長。

第二十四條、候選人登記日期截止後,經資格審查後,未達法定名額時,得由選務委員會推薦人選。

第二十五條、由選務委員會推薦之候選人,其資格不受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限制。

第二十六條、為會務推展之需要,本會得視實務需要,經理事會之決議,設置各種常務委員會及特別助理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本會之前理事長年資連續滿十五年,聘任為「榮譽理事長」,除幹部制服費用外,得免繳幹部基金。

第二十八條、本會之資深會員年資連續滿十五年,聘任為「榮譽諮詢顧問」,除幹部制服費用外,得免繳幹部基金。


第七章  建館基金

第二十九條、本會之建館基金管理委員會,由理事長、財務長及一名前任理事長組成。管理委員須以本會名義並以三人聯名方式建立存款專戶。
第三十條、本會之建館基金之使用須經理監事會通過。
第三十一條、各年度理事長交接時,本會之建館基金與管理委員會應一併交接完成。

第八章 跨業交流

第三十二條、新設立跨業交流組成立辦法,詳本細則之附件三。

第三十二條之一 、會員就本會活動之參加:

  1. 本會會員大會及以各種形式舉辦之會議及跨業交流活動,原則上以會員本人參加為限。
  2. 本會之新春團拜、中秋晚會、理事長交接,除會員本人參加外,得視情況,於各該次活動決定是否另再邀請每位會員之眷屬至多四人參加,但邀請對象以會員之配偶、父母、子女為限。
  3. 本會之春季旅遊、秋季旅遊,因須自行負擔費用,因此本會得視情況,就參加之會員予以補助。

第九章 會員喜喪及福利

第三十三條、為增進會員情誼,促進會員之團結和諧氣氛,本會慰問及祝福項目如下(金額均為新台幣):

  1. 會員之婚喪喜慶
    1. 會員本人或子女婚嫁,本會致贈禮金1,200元。
    2. 會員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身故本會奠儀1,100元。
    3. 會員之子女出生,本會致贈禮金1,000元。
    4. 會員本人新居落成、開業,本會致贈禮金1,200元,但每年度各以一次為限。
    5. 會員本人住院,由本會600元或等值禮品慰問。
    6. 本人當選社團負責人或民意代表及榮任行政首長,致贈禮金1000元(每年度限一次)。
    7. 上款項均以本會收受之請柬、訃文為準,但子女出生除外。
  2. 前項費用由本會所收會費支出。
  3. 理監事、會務幹部之婚喪喜慶,除前述第一項外,另以幹部基金支出如下:
    1. 本人結婚,致贈禮金3,600元。
    2. 本人之子女結婚、新居落成(每年度限一次),致贈禮金2,000元。
    3. 本人成立公司或開業(每年度限一次),致贈禮金2,000元,及盆花一盆。
    4. 本人當選社團負責人或民意代表及榮任行政首長,致贈禮金3600元或等值之匾額一塊。
    5. 本人住院,慰問金1,200元。
    6. 本人過世,慰問金10,000元;配偶過世,慰問金5,000元;子女或父母過世,慰問金3,300元。
  4. 前項費用由本會之幹部基金支出。幹部基金繳交數額為5000元者,上開各項之數額為2分之1
  5. 本條之支出,須列財務報表,並經理事會通過實施之。
  6. 關於本會社團之「組成成員、相關繳交費用」是否應予調整,2021年調整為每個社團至少須有本會會員20位,非會員之成員不能多於該社內會員人數的20%,且非會員應繳交之費用,至少應為會員所須繳交費用之150 %。但若會員繳交之費用係高於新台幣5000元者,則非會員繳交之費用至少應為會員繳交費用之120 %。


第十章 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措施

一、台中市創新創業協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第 一 條 台中市創新創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受僱者、派遣勞工、求職者及本協會會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之性騷擾及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行之。
第 三 條 本會各級幹部對於其所屬會員,或會員與會員相互間及與入會者間,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他會員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幹部對於其所屬會員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做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會會員或申訴人如為派遣勞工,本會仍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提供被害人應有之保護。
第 四 條 本會應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權。
第 五 條 性騷擾之申訴,原則上應以具名書面為之(參附件一: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申訴表),如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 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第 六 條 本會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設置申訴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本會性騷擾申訴電子信箱:lovelillian0528@gmail.com
(四) 專責處理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當屆輔導理事長
第 七 條 申訴人向本會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得於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通知書送達前,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第 八 條 本會為處理第五條性騷擾事件之申訴,除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外,並得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處理之。
前項委員會中應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秘書長就申訴個案指定或選聘本會在職會員擔任,其中女性委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之比例。
第一項委員會得由秘書長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派遣勞工如遭受本會會員性騷擾時,本會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性騷擾行為人如為雇主時,本會會員或求職者除可依本會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第 九 條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前項關係但因有其它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請令其迴避。
第 十 條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會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第十一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具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前項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之相對人及本會。
第十二條 申訴事件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如有必要得延長一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如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並應附具理由,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經申訴人同意後,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其期間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四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會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
第十五條 本會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會得依申請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出席理事半數同意,由理事長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二、台中市創新創業協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台中市創新創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以及勞動部所訂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四條之規定,特頒布此一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並訂定處理此類事件之申訴程序,以提供本會所有會員、派遣勞工免於性騷擾侵擾之工作環境。為維護此一承諾,本會特以書面加以聲明,絕不容忍任何本會之管理階層主管、會員同仁(包括求職者)、派遣勞工、顧客及第三者等,從事或遭受下列之性騷擾行為。本聲明所稱之性騷擾行為,是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規定者,包括:
(1)雇主(或高階主管)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所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或獎懲之交換條件。
(2)任何人(包括顧客或第三者)在受僱者執行職務時,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她(他)造成敵意性、脅迫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她(或他)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她(或他)工作表現。上述這些行為包括具有性意涵、性暗示及與性(或性特徵)有關之言語或動作;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文字及視覺資料,以及不當之肢體碰觸等。
派遣勞工遭受本聲明所稱之性騷擾行為時,依本會所制定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本會所有會員、派遣勞工均有責任協助確保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如果妳(或你)感覺到遭到上述行為之侵害,或目睹及聽聞這類事件發生,應立刻通知本會專責處理人員,以便依據本會所制定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規定,做出合適之處理。本會絕對禁止對通報此類事件者、提出此類申訴者及協助性騷擾申訴或調查者,有任何報復之行為。本會將對此類事件之申訴進行深入而迅速之調查,並對申訴者、申訴內容及處理結果儘可能採取保密措施。性騷擾行為如經調查屬實(包括誣告之情形),本會將採取合宜之措施來處理,包括對加害人加以懲處,必要時甚至勒令退會。為加強所有會員對此類事件之認知與瞭解,本會將定期舉辦相關之講習及訓練課程,敬請會員踴躍參加。

第十ㄧ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應依章程訂定或修改。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經理事會出席理事半數同意,由理事長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跨業交流組織成立辦法

主旨

因應本會會員人數日增,為求更完善之會員服務,培育本會人才,為跨業交流組織之增設,制定本辦法。

說明

  1. 本會所成立之跨業交流組織,為本會分級組織。
  2. 本會跨業交流組織,依本會跨業交流業務所需而成立,須符合本會目標、精神、宗旨,並以協助會員為主要目的。
  3. 本會跨業交流分級組織,各組下設有召集人一名,副召集人若干名,總幹事一名,副總幹事一名,財務長一名,副財務長若干名,負責推動跨業交流組織相關會議、活動工作。

辦法

  1. 本會會員有效人數超過200人以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理監事聯席會會議得提案增設新跨業交流組織:
    1. 以200人為基準,每增加有效會員50人,得提案增設一組。
    2. 現行跨業交流組織之某組人數超過60人時。
  2. 理監事聯席會會議提案之新設立跨業交流組織,須以籌備委員會籌備之,該委員會以當年輔導理事長為主任委員,以會籍滿一年以上,熟悉跨業交流業務之會員4人為委員。
  3. 新設立跨業交流組織之召集人,會籍須連續滿三年以上,會籍期間平均出席率達80%,曾擔任本會理監事,並有二位前理事長書面推薦。
  4. 新設立跨業交流組織之人數於申請成立時應達25人以上,並至少以一位前理事長為創組之輔導召集人。
  5. 新設立跨業交易樓組織籌備時,得召募現行跨業交流組織之組員,惟須保持各現行跨業交流組織之組員人數仍超過35人,並依照轉組辦法協調,經由現行跨業交流組織之召集人同意,將資料彙整秘書處行之。
  6. 新設立跨業交流組織應於申請成立時,具體提出跨業交流組織名稱、組員名冊、組織表,並經由理監事聯席會會議表決通過成案,交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正式成立運作。
  7. 新設立跨業交流組織籌備期間,經費應自行籌措,待正式成立後,本會可撥補新台幣5000元為創組基金,並依照協會與跨業交流組織經費比例撥款方式行之。
  8.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會議通過後,訂定日期實施。

獎勵評審委員評審辦法

一、目的:為獎勵本會會友踴躍參加此各項會務活動即擔任活動的執行人員使之具有責任感與榮譽心,並依據本辦法針對會友的傑出表現,於年度結束前提交評委以茲獎勵。
二、獎金項目及資格限定:

(一)全勤獎:

  1. 具有一年以上會齡者。
  2. 必須參加每月月例會(理監事成員另加應出席之會議,如理監事會)100%出席者。
  3. 獎勵名額不限。

(二)財務貢獻獎:

  1. 對本會財務有積極貢獻者,包括會刊廣告、贊助活動經費者。
  2. 對外財開成果卓越者,包括招攬會刊廣告廠商活動贊助者。
  3. 年度財務貢獻合計至少壹萬伍仟元整(不含會費)。
  4. 獎勵名額不限。

(三)會務貢獻獎:

  1. 年度各項會議出席率達80%者。
  2. 年度會友積分排名在前20%以內者。
  3. 執行本會各項會務活動,有特殊貢獻者。
  4. 獎勵名額不限。

(四)最優秀新會員獎:

  1. 入會未滿一年半但具有三個月以上會齡者。
  2. 已繳納本會規定之各項費用。
  3.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會務活動,並具有優異表現者。
  4. 獎勵名額:最優秀新會員一名,優秀新會員一至三名。

(五)最優秀會員獎:

  1. 年度各項會議出席率達85%者。
  2. 年度會友積分排名在前10%者。
  3. 積極熱心參與本會之各項會務活動。
  4. 曾擔任活動之總幹事,對本會有傑出貢獻者。
  5. 獎勵名額:最優秀會員一名,優秀會員一至三名。

(六)國際事務獎:

  1. 參加國外商務考察活動達二次(含)以上者。
  2. 接待友好會、國外、大陸經貿團體來訪者。
  3. 獎勵名額不限。

(七)最優委員會獎:(優秀委員獎)

  1. 年度所有委員會。
  2. 年度工作計畫創新並執行有所突破進度、品質優良者。
  3. 經費預算控制良好,開支管理優秀者。
  4. 推動工作計畫,依構思、調查、分析、檢討等方式進行,並有完善的籌備、會議及檢討會議等應有的紀錄資料。
  5. 達到對青創宗旨、目標及會友訓練的功能者。
  6. 獎勵名額:最優秀委員會獎一名,優秀委員會一至三名。

(八)每季積分優秀獎

  1. 每季積分取前三名者。
  2. 每季之積分不累計及不重複領取。
  3. 當選名單於下季月刊立會當場頒發。
三、獎勵日期: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四、為鼓勵會有積極參加各項活動,擔任活動執行人,並同時提供獎勵評審委員之依據。
五、每位會員基本分數五十分,參加會議活動計分,以當場簽到為準。
六、會員參與下列各項會議活動,每一次積分如下圖表。
七、會長及歷屆前會長長,不列入積分獎勵辦法。
八、當屆理事長可依會員個別協助會務之表現,給予特別獎勵加分1-20分。
九、每三個月由秘書處統計乙次積分,寄發通知全體會友。
 序號  項目  積分
 一 理事會  2
 二 監事會  2
 三 月例會  4
 四 跨交月例會  3
 五 跨交活動  3
 六 本會承辦活動  4
 七 會刊校稿  2
 八 參加會友慶典  2
 九 介紹新會友  5
 十 擔任活動總幹事  6
 十一 拜訪接待友會來訪  2
 十二 參加國外商務考察活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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